经济法综合题模拟试题及答案(42)
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
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哪个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
(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
(5)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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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③行为可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末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2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②行为不能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在2013年2月提前清偿于2013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管理人如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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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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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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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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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
解析:【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财产中包括几个知识点,比如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取回权、抵销权等。对于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注意掌握其各自的法定列举情形;尤其是撤销权中,还有2个不同规定,是针对“1年”与“6个月”的不同期限的不同情况。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是管理人将财产收回,使债务人财产增加;而取回权,是债权人可以取回财产,使债务人财产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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