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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有哪些新财税法规影响你的工作?


   2017年,将是财税改革“啃大骨头“的一年,一批财税政策法规也于本月实施生效。《财会信报》记者对2017年1月份实施的财税法规进行了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1.《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本次实施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增强其决策相关性;二是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回应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持续经营、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

  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本次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所有规定,对其他企业的审计暂不执行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同时,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为了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15年10月23日签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准则》共六章62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基本准则定位、报告目标和使用者、会计基本假设和记账方法等。第二章为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明确了政府会计信息应当满足的7个方面质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第三章为政府预算会计要素,规定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标准,以及列示要求。第四章为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第五章为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规定了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定义、主要内容和构成。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相关基本概念的定义,明确了施行日期。

  制定出台《基本准则》,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有利于规范政府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准确反映政府运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绩效;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四项具体准则”)。四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四项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4.《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精神,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日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等三项制度,以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三项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的内涵和范畴、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政府财务报告报送流程、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查、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等方面。按《办法》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综合指南》和《部门指南》是根据《办法》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操作性更强。《综合指南》主要用于规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具体编制方法和步骤,详细规定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含的3张主表和16张附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数据来源及工作方法,对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撰写等均做了具体规定。《部门指南》主要用于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编制方法和步骤,详细规定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含的4张主表和16张附表格式,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12种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与部门会计报表项目的对应关系,以及调整事项清单和抵销事项清单等。

  5.《军队审计条例》
  《军队审计条例》于2016奶年12月21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11章77条,涵盖军队审计监督体制、审计职权、审计事项、审计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各个方面。《条例》明确,军队审计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坚持全面覆盖、问题导向、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充分发挥监督、服务、防范和评价作用;军队实行“区域设置、统管统派”的审计监督体制,中央军委审计署领导管理其直属、派驻审计机构,向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条例》规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新增政策法规、无形资产、价格行为审计等内容,明确把管钱管物多、列为后备、离任等领导干部作为审计重点。

  6.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总局2016年12月23日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7.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国税总局2016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指出,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8.《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9.《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规定,国税总局制定并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该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行使规则》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行使规则》分为4章28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税务总局负责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省税务局负责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并监督执行,各执法单位负责遵照执行。《行使规则》从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

  10.《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税总局于2016年11月29日下发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1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
  财政部于2016年8月修订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主要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会计基础考试大纲、珠算考试大纲。

  新考试大纲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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