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七章4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例题?多选题】某铜矿2009年9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 )
A.资源税1.68万元
B.资源税2.4万元
C.增值税78万元
D.增值税102万元
[答疑编号346070103]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元)
应纳增值税=1500×4000×17%=1020000(元)
(5)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单选题】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 )资源税。
A.36万元 B.61万元
C.25万元 D.31万元
[答疑编号3460701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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