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办理流程
1、危险货物出口企业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单位员工作为质量监督员,包括报检员一名,以及品质主管或仓库主管一名,并填写“危险货物及包装企业质量监督员备案登记表
2、质量监督员应通过我局组织的考试,否则企业无出口资格。
3、办理《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全省除部分空运危险货物及锂电池分类定级试验外,其它所有危险货物分类定级试验均送江苏检验检疫局危险货物及包装检测中心实施。(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68号,电话0519-85152626,0519-85152627)
4、首次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或内涂、内镀层容器应提供六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办理流程如下:企业在危险货物灌装(至少9桶)完毕并加贴标识后,通知我局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封样,自封样之日起,6个月后通知我局工作人员解封,企业将容器倒空后送江苏检验检疫局危险货物及包装检测中心检测,由该中心出具报告。
5、申请危包使用鉴定的企业必须提供出境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容器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正本、该批出境危险货物的装箱清单、合同、发票、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必须提供)、自检合格单、产品运输条件分类定级报告或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声明
6、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采取批批检验的方式,企业应在出口装箱前7个工作日电话预约现场检验时间。
7、对经鉴定合格的,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对经鉴定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经鉴定不合格的,且其不合格样本在“允许复检的不合格样本数及抽样数表”范围以内的,允许报检单位返工整理一次。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须附返工整理详细记录、“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正本)。复检按有关标准执行。经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