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索贿:中介行业最可能发生的贿赂行为
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调查的结果分析,在执业过程中,权力机构、委托单位、项目招投标存在着索贿的可能性,其中认为最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是委托单位索贿。
近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门印发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全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自查自纠。
《调查表》就“最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最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人员”、“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以及对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建议等四个方面问题向广大会员征询意见和建议。
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以招标方为主体的权力部门和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执业机构索贿的行为;二是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等形式在账外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给相关执业人员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为。
从收到的385份《调查表》来看,认为委托单位索贿的有309份,占80.26%。认为委托方单位工作人员和权力机构工作人员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计有360份,高达93.5%。在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上,认为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可能发生的有61%,认为取得客户过程中的行贿可能发生的有74%。从调查情况看,外部环境的不规范,是这个行业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原因。
商业贿赂的产生主要缘于许多人认为给予业务介绍者劳务费、佣金是市场经济的惯例,在认识上存在着偏差。再有行业竞争压力过大,执业机构迅猛增长,国内许多大业务、大市场由国际会计公司占据,部分国内所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给回扣、支付佣金等手段来开拓市场。另外,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市场发展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行政权力集中、部门分割、地区封闭导致属于卖方市场的会计、评估行业处于弱势群体,导致“权钱交易”的产生。加之制度的不完善,委托程序不科学,给商业贿赂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企业与权力部门对执业机构具有绝对的选择权,而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权力的监督还不够,因而不时有“寻租”甚至索贿的现象出现。
执业机构普遍希望执法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能够强化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个别权力机关利用权力向中介机构索取商业贿赂的行为的检查,同时增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中国财经报 王娟 刘先明 200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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