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动执法遏制会计造假
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证券市场信用的基石。证券市场发展史表明,没有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就不可能有稳健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股市建立以来,会计造假屡禁不止,除了企业缺乏自律精神和法律缺失外,很大程度上是缺乏联动执法机制所致。近日,在戴尔“审计门”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多部门联动强力执法的经验就很值得借鉴。
在该事件中,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和暂停股票回购计划相比,联邦检察机构的正式传讯和查验历史内部账目的做法显得更有力,对戴尔的日常运营影响也更深远。
有分析认为,戴尔一案是美国固有的司法中心主义,特别是法院中心主义在证券市场扩张的结果。有了司法力量的的介入,再加上SEC原有的事先、事中行政监管作为补充,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的确真实和亮堂了不少,戴尔“审计门”事件不过是这种“合纵连横”监管体制下的必然结果。不过,这种分析只抓住了事情的表象,显然还没抓住美国多部门联动治理会计造假的体制原因。美国很崇尚会计造假问题的司法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想让司法部门独挑大梁或成为监管的主角。证券监管机构SEC并不是摆在那儿玩的,而一直被外界谓为运转有序的公司内部治理也绝非浪得虚名。客观说,会计造假遏制得较好与这些因素均有关,司法手段只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而已。事实上,联动护法的机制虽不为美国独有,但却在美国执行运转得最好,笔者以为,这才是最值得我们学习的。
国内惩诫会计造假,尽管也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三个方面,并分属于各个专属部门,但各部门间缺乏联动,甚至在一些具体造假认证上还各行其是,相互掣肘,以致我国虽有类似于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设置,但却很难起到美国同类机构所应该起到的作用。譬如在因虚假陈述所引起的民事证券赔偿方面,由于存在“行政前置程序”、“明示参与”等诸多程序上的障碍,导致诉讼体制难以对造假者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如果说到戴尔事件对国内改进信息披露监管的借鉴意义,那最值得学习的就是多部门联动执法,即证券监管机构主导事先预防和事中调查,并确定临时措施,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机关)通过传讯等强制手段对造假行为进行彻查。具体来说,中国要在证监会和财政部等行业监管机构之外,加紧探索像美国那样的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参与会计造假案件的具体路径,例如检察机关如何介入会计造假的侦察、介入的程度等,并在分工配合和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形成部、会、院多部门联动的遏制会计造假执法机制,从而有效震慑会计造假行为。(中国证券报 2006-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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