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健康保险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健康是人类社会的主题。人类曾经为了追求财富可以抛弃一切,但当人们开始比较财富与健康(Wealth and Health)时,理智的人都会选择健康。根据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论,人类需求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当较低一级的需求获得满足之后,人们才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求,从而产生新的行为动机。当人们解决了温饱之后,就会对健康和安全产生需求。并且,即使人们在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价值实现需求时,健康需求仍为首要因素。因为健康的体魄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了健康就没有了生活的乐趣,也就丧失了创造新财富的一切机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可以实现对所有疾病的终身免疫,也就是说每个人都面临疾病的危险;同样也没有人可以保证不会被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夺去自身健康且健全的身体,尤其是在患病时、或妇女生育时。而一旦发生疾病就需要治疗,需要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这笔费用对每个人都可能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经济负担;更为不幸的是,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还可能会导致人工作能力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收入也将因此减少。而保险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将这些不确定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转变为日常一笔小金额的稳定开支(即保险费)的机制,这也就是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的含义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如同人寿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人身保险业界的习惯,往往把不属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业务全都归入健康保险中。
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1)健康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是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两种。疾病主要是由人体内部的生理或疾病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则由人们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因素所造成的。2)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因疾病(包括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开支损失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的正常收入损失。我们知道,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带给人们的结果可能是同样的,即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或者耽误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因此,健康保险正是针对这两种后果而规定的其保险责任的,以提供人们在医疗费用开支和收入损失上的保障。
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于短期保险,二者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国外一般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健康保险。其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在保险责任上是有区别的,在保险合同的实务处理上也存在显著差别,这些我们将在随后的讨论中逐步比较,但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第一,二者虽然都要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等引起的残、亡则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而属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二,意外伤害保险是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或残疾保险金,有些意外伤害保险品种可能还会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劳动收入减少损失)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属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不同国家对健康保险概念的不同定义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其覆盖的范围却因国家而异,因此对健康保险概念的界定也有不同的阐述。在有的国家,比如美国,健康保险是包括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以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等多个险种的统称,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国家,健康保险费收入往往可以达到人身保险费收入的一半左右,是一项重要业务。而一些高福利的发达国家则明文规定,健康保险的保险人是政府或健康保险合作社,私人保险人很少经营,这就将健康方面的人身危险基本上完全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使之更方便地接受政府管理。
我国《保险法》第91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健康保险习惯上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患病、分娩导致死亡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3)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
笼统地讲,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工资收入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从总体上看,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承保的是由于疾病、分娩等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损失,一般称这种健康保险为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另一类承保的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残所致的收入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工作,则其收入损失是全部的;如果无法恢复所有工作,只能从事比原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那么收入损失是部分的,损失数额就是原收入与新收入的差额,一般称这种健康保险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目前,我国健康保险中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较为少见,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残疾和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死亡等四项。前两项以补偿医疗费用损失为目的,属单纯的健康保险。第三项除医疗费用外,还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的损失,属于残疾保险。第四项弥补丧葬费用并给付遗属生活费用,类似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也有人说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事实上,健康险单独承保的情况比较少,大多数时候都是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出现,即附加疾病保险和附加分娩保险。
2.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主要是指“以被保险人疾病、生育及其所致残疾或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其中更是以疾病保险为其主要内容。在美国等国家“Health Insurance”的最初意义就是疾病保险,但由于经营管理技术复杂,保险人很难获利;同时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健康保险才逐渐增添了新的意义。以下仅以疾病保险为例来说明健康保险的一般承保条件,虽然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如残疾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其他险种承保条件上的逐一细节,但就总体而言,也是具备一定的代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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