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杨晓飞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16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向人民医院下达了
税务检查通知书,以及调账通知书,要求人民医院将2001年度有
关账簿资料,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稽查局稽查一科接受税务检查。
人民医院认为,医院是免税单位,税务部门不应当对其进行税务
检查,对税务机关的调账行为有异议,并以此为由,向市地税局提出
复议申请。
意见分歧
市地税局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条件进行了审查,认定该医院是法定的纳税单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
税务检查,不存在违法行政问题,但对于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
书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其理由一是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
通知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
政复议规则》中,都未明确这种行为在复议受理范围之内,不属于税
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其理由一是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
知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这种行政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的复
议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中,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国家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
利义务的行为”。据此,应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影响的行
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一次性行
为。
其次,需要界定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应当受理的税务具体行政行
为。按照《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有十类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属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
失的行为;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作为行为;
8.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内容,税务检查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其理由
一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就是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是依职权而发生的执法行为;二是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已经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得到明确,税务检查完全是依职权
作出的执法行为;三是该行为是对单个纳税人作出的行为;四是任何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存在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或即将发
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税务机关对人民医院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
为,也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
布以后,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仅受理管理
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议申请,而且受理管
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其他权益的复议申请。关于《行政复议
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是违法或不当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
复议。也就是说,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的关键,在于管理相对人的主观
认定,而不在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受案范围,
充分体现了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对于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间
依法予以受理。
杨晓飞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16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向人民医院下达了
税务检查通知书,以及调账通知书,要求人民医院将2001年度有
关账簿资料,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稽查局稽查一科接受税务检查。
人民医院认为,医院是免税单位,税务部门不应当对其进行税务
检查,对税务机关的调账行为有异议,并以此为由,向市地税局提出
复议申请。
意见分歧
市地税局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条件进行了审查,认定该医院是法定的纳税单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
税务检查,不存在违法行政问题,但对于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
书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其理由一是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
通知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
政复议规则》中,都未明确这种行为在复议受理范围之内,不属于税
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其理由一是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
知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这种行政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的复
议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中,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国家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
利义务的行为”。据此,应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影响的行
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一次性行
为。
其次,需要界定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应当受理的税务具体行政行
为。按照《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有十类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属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
失的行为;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作为行为;
8.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内容,税务检查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其理由
一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就是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是依职权而发生的执法行为;二是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已经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得到明确,税务检查完全是依职权
作出的执法行为;三是该行为是对单个纳税人作出的行为;四是任何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存在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或即将发
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税务机关对人民医院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
为,也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
布以后,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仅受理管理
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议申请,而且受理管
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其他权益的复议申请。关于《行政复议
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是违法或不当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
复议。也就是说,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的关键,在于管理相对人的主观
认定,而不在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受案范围,
充分体现了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对于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间
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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