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保单泛滥的原因、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陈飞
[摘 要]地下保单的存在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使投保人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还造成内地优质保险资源流失,助长了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损毁了内地保险公司形象。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内地保险公司竞争力、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对外汇保险的限制、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与港澳地区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对策措施,从源头上解决地下保单问题。
[关键词]地下保单;保险;洗钱;外币保险;监管
地下保单也称为“走私保单”或“黑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主要是设立于香港、澳门的境外保险机构)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向居民销售的境外保单。地下保单涉及人身险和财产险, 但以人身险为主,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
境外和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利用地下保单违规蚕食内地保险市场的问题由来已久。目前受地下保单影响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与港澳毗邻的珠江三角洲和福建沿海地区。在地下保单登陆最早的广东省,保险业更是遭受到很大的冲击。广东省的保费收入曾经连续20年蝉联全国之冠,但是近几年业绩急速下滑,2003年已下滑到全国第六位。广东的保费收入之所以会出现“滑铁卢”,是与地下保单的泛滥有极大的关系的。近几年,地下保单在我国一直呈现蔓延之势,从“根据地” 珠江三角洲和福建沿海地区,经过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向北方延伸,直至进入北京。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地下保单的规模已经达到全国个人寿险保费收入的一成以上。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目前北京地区每天至少有40张地下保单产生,每张保额都在50万美元以上,购买地下保单的大多是中高收入人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一再表示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成长”,从内地流出的保费年年递增。地下保单不仅在地区和规模上不断扩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越来越趋向于“合法化”。笔者认为,治理我国地下保单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地下保单泛滥的原因
(一)内地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港澳地区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业务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基本上达到了饱和状态,其业务发展的空间狭小,而与此形成极大反差的是,大陆保险市场却呈现出巨大的潜力。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险业分业经营开始,寿险业务获得了飞速发展,目前寿险业的保险费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的70%左右,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中产阶级、富裕家庭的比重增加,这些富裕家庭要求高额保障的需求增加,这就为地下保单提供了目标客户群。但由于政策法规因素,我国对境外保险机构在主体资格、投资额度、地域和业务范围等方面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暂不具备合法进入内地保险市场的条件,只好利用地下保单来违规蚕食巨大的内地保险市场。
(二)境外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优势
境外保险公司比大陆保险公司发展的早,在产品设计、服务、信用、投资回报等方面均优于内地保险公司。首先,地下保单险种丰富,价格便宜,保障功能多。一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不仅针对内地居民特点设计寿险保单,同时还推出与港澳居民相同的承保条件和多种优惠,如年金、保障型和医疗型险种等。其次,境外保险公司信誉和服务良好。由于寿险保单的长期性,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极为关注。境外保险公司有很多都是百年老店,财务稳健,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较为健全和成熟的各项制度,信誉较有保证,经验相对丰富,服务体系也相对完善。比如有的公司许诺“24小时全球核赔服务”,无论保户身处何处,均能即时拥有跨国服务;保户于出国期间遭遇突发事故时,公司将即时给予医疗咨询,安排就医等急难救助等。相比之下,内地保险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缺乏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近年来,国内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突出。投保人对内地保险公司的诚信缺乏信心,愿意购买信誉良好的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第三,地下保单回报丰厚。普通寿险地下保单给保户的回报率是5个点,而国内同业给保户的回报率只有2.5个点;投资连结保险国内的回报率是3%-7%,而地下保单可以高达20%。这意味着同样的保费,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可以获得在内地保险公司投保2倍或2倍以上的回报。另一方面,我国2005年2月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局限于储蓄、购买债券和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很难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大幅增值,这使得投资型的险种陷入困境,分红几乎形同虚设。相比之下,地下保单竞争优势明显,这也是地下保单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代理人佣金比例高
境外保险机构提供的高额佣金比例,为销售地下保单提供了强大的利益刺激。据了解,由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狭窄,内地保险公司的税赋相对较重,导致内地保险公司无法给予代理人较高的手续费(首期佣金比例一般为30%~40%),反观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由于实力雄厚,保险代理人首期佣金通常超过80%,一些香港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获得的首期佣金甚至高达100%,竞争能力明显高于内地保险公司,如此高的佣金比例,对内地保险代理人的诱惑力不小。内地个人代理人更愿意推销地下保单而从中获利,从而吸引了不少保险代理人“兼职”为其“打工”。
(四)满足了“洗钱”的需求
由于地下保单自身的非正规性,境外保险公司往往不去追究投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为部分在内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灰色收入的人通过购买地下保单来达到“洗钱”的目的提供了安全便利的通道。通过地下保单“洗钱”,在操作上很隐蔽,投保人的钱甚至不必转到境外就能完成缴款,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即可实现。通过购买地下保单,将“黑钱”从境内转移到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从而让非法收入变成了合法的保险投入。
(五)保监会缺乏治理地下保单的有效手段
到目前为止,我国保监会解决地下保单问题的主要方式是以宣传教育的形式向投保人告知它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性和蕴含的风险。但由于内地投保人认为港澳地区保险事业发达,法制健全,保险公司信誉高并且非常注重形象,值得信赖,不担心会出现风险,“说服教育”的收效甚微。地下保单的长期性更坚定内地投保人的信念,因为在不久的将来,内地与港澳地区在经济、政治上只会走向融合,保险当然不会例外。这种预期使保监会发出的各种“严打”、永不“阳光化”的警告变得很不可信。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还没有找到治理地下保单的十分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二、购买地下保单面临的风险
(一)保单效力风险
效力风险主要是指地下保单不受内地与境外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索赔纠纷,则由购买者承担损失的风险。香港、澳门保险监管机构一般都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由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境外保单的争议很可能无法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就无法受到内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购买地下保单在签单时,若签署地写为“内地”,则保单属无效,若签属地写为“香港”或“澳门”,则不仅保单无效,还存在骗保行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地点问题上存在着“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 境外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投保人未到当地办理投保手续为理由否认保险单的效力,出现消费者承担已转嫁的风险损失同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售后服务风险
寿险合同是一种持续性合同,合同期限往往长达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由于没有在内地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境外保险人一般只能通过代理人与内地投保人发生业务联系,帮助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全手续、申请保险赔款等。由于内地投保人对港澳地区保险市场不了解,代理人可能违规无故多收、追收保费;赔款一般也由代理人代领,代理人可能不将赔款如数交付给受益人。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流动频繁,一旦该代理人离开了原来的境外保险公司,其之前向投保人承诺的种种保单售后服务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保单就有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孤儿保单”。如果产生代理纠纷,常常因找不到代理人而迫使消费者于无奈之中选择放弃投诉和追偿,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投保人购买地下报单后所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风险。
(三)理赔风险
目前,部分境内被保险人在没有深入了解境外保险公司索赔手续的情况下就购买了地下保单,一旦发生索赔,投保人或受益人就需要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支持赔付的证明。内地的有关理赔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和其它资料等,未必能符合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很有可能会被境外保险公司认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则司法上应采用出单当地的相关法律。消费者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就必须到境外诉讼,负担高昂的诉讼、出庭、律师等相关费用,加上语言文字、表达方式和判决程序等各方面的差异,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内地的投保人,使投保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付。
(四)汇率风险
地下保单通常是外币缴费,外币理赔或人民币缴费、外币理赔,由于寿险的长期性,使投保人面临着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缴费期间的人民币贬值风险,二是索赔时人民币升值风险。在投保人分期缴纳外币保费的情况下,缴费期间如果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幅度下跌,为了及时兑付外汇缴纳保费维持保单的效力,投保人将不得不支付更多的人民币;而在索赔时,如果人民币汇率上升外币汇率下跌,则保单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价值又将大大缩水。汇率风险也是购买地下保单所面临的一个必然风险。
(五)受骗上当的风险
销售地下保单的个人和机构是否经过境外保险公司的授权,内地投保人不易查证,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假借境外代理人进行诈骗活动。另外,境外保费发票、收据真伪难辨,内地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而且即使收到了发票或收据,有时也难以证明代理人代收的保费已在境外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2003年,北京就查处过假冒推销境外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例。这起案子涉及北京等16个省市,涉及金额巨大。同时,由于地下保单多以外国文字写成或翻译而成,除非投保人外文能力很强,了解地下保单的内容,否则很难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代理人为解说方便有时会提供中文译本,但如果译本内容与原保单条款产生歧义时,一切仍然以原保单的条款内容为准,因此,投保人单凭译本内容是无法清楚自身的保障和权益的。
(六)回报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部分境外保险公司长期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但所支付的佣金、开销的管理费用一般也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境内保险公司现在新发售的寿险保单,绝大多数是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等新型产品,投保人最终得到的实际回报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由于保险人在境外,其结果更具有不确定性。
三、地下保单的危害
在前面的论述过程中,笔者已经提到了地下保单的部分危害,如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途径、使投保人面临很多的风险和麻烦,除此之外,地下保单还可能带来如下一些危害:
(一)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秩序
一个行业的正常运作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而行业中部分机构如不受监管则极易引发不正当竞争,使行业发展出现混乱。销售地下保单的境外保险公司和业务员未在我国内地注册,销售渠道和方式方法存在多样性,且极具隐蔽性,使监管工作困难重重。地下保单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内地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扰乱了大陆保险市场。
(二)造成内地优质保险资源流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内地保险市场不断得到开拓,地下保单的总量也在不断上升。据香港保险监管机构统计,香港每年寿险保费收入为400多亿港币,有报道指出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就达120亿港币, 占香港寿险市场的1/3。地下保单选择的客户群主要是在外资企业工作的高收人的白领阶层和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所签保单年缴保费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按照流行的“二八法则”理解,百分之二十的客户给保险公司创造了百分之八十的利润,那购买地下保单的这些优质投保人就是这百分之二十之中的人员。这些客户对于处在高速发展中的内地保险公司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源,他们的流失对内地保险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为逃税提供方便,助长了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缴纳相关税费,业务员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由于地下保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收益有关部门无法得知,造成内地税务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正常的课税。地下保单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税费的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次,地下保单通常是人民币缴费,外币理赔或外币缴费,外币理赔。若客户以人民币缴费,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要通过非法的渠道将其换成外币;若客户以外币缴费,也存在将外币汇出境的外汇管制问题。境外保险公司非法换汇和非法将外汇汇出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四)地下保单推销宣传损毁了内地保险公司形象
在与内地保险公司竞争中,地下保单的代理人大多宣传境外保险公司有 “良好的服务,以人民币缴费,出事理赔以美元支付,具有抵押担保功能”等等,同时指出内地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管理水平不高,给客户的投资回报率根本无法与境外保险公司相比”,使得消费者对内地保险公司印象较差。消费者又会在自身所处的社交圈内向其他人宣传,严重影响了内地保险公司的形象。
四、地下保单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由于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置机构,业务员一般通过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单,行为极隐蔽,而且投保人属自愿投保,除非消费者自己投诉,否则要查处是相当困难的。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选择的客户大多为高收入群体,一旦地下保单出现理赔官司纠纷,极可能引发“羊群效应”。为保证内地保险市场的平稳发展,对社会公众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十分必要。可借助新闻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言传教育,宣传中应侧重地下保单的非法性质以及购买地下保单所蕴藏的潜在风险和危害,提高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只有投保人不断增强自身防范意识,才是抵制地下保单生存的最有效的方法。
(二)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改善服务,提高竞争力
由于地下保单在产品设计、服务、信用、投资回报等方面均优于内地保险公司,仅靠强硬的行政措施来查处、打击与取缔地下保单不是长久之计。 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虽是非法展业,但其表现出的竞争力不容忽视。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满足投保人多层次的需求。近几年内地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数量虽很多,但真正贴近群众,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不多。保险公司应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变“我提供什么你买什么”为“你需要什么我开发什么”,使保险产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另一方面,就服务而言,大陆的保险公司更需要走立足本土、放眼海外的经营策略。香港的部分寿险公司在大陆都有数家自己的定点医院,为自己在大陆的客户提供相关的体检或理赔服务;中国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寿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海外救助等服务,这些做法非常值得借鉴。国内保险公司应当树立诚信形象,加强风险管理水平,适时出国设立机构,拓展服务的广度,努力缩小境内外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差别,以适应和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才是根除地下保单的治本良方。
(三)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率
要真正抑制地下保单蔓延,需要内地保险公司提高产品竞争力;而内地保险公司提高产品竞争力,又必须以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为前提。虽然我国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已经逐步放开,但是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风险,仍然将银行存款、国债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作为主要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其中银行存款占资金运用总额的一半左右。我国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现状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内地保险公司应尽快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根据金融市场的风险收益变化,合理确定短期金融工具、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除此之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投资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介入风险小的保单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海外投资和一些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等,构建一个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体系,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四)放宽对外币保险的限制
地下保险活动的猖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外币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所以有业内人人士为,只有放宽对外币保险的限制,大力发展外币保险,才能有效降低对地下保单的需求。2002年9月24日公布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虽从法规上允许内地保险公司出售外币保单,但是该规定对外币保险投保人的资格及投保险种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定。国内目前寿险公司可以开展的为数不多的外币保险,主要限于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或是境内自然人购买的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而财险公司能够承保的外币业务通常也是一些涉外的保险标的。这两类保险的市场需求量都不是很大,投保人之所以选择地下保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看重险种的收益率,因此只有允许国内保险公司向境内居民出售储蓄型的外汇险种,才能真正满足投保人对外币保险的需求,从而抑制对地下保单的过度依赖。
(五)完善监管体系
地下保单的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要解决“地下保单”问题,内地保险监管机构必须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强化监管力度,联手打击,才能收到实效。各地保监局应当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定,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各方力量就地监管。建议各地成立联合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小组,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人专责制度,定期交流信息,设立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报案或举报电话,并联合发布公告,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同时,对于销售地下保单的境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应加大打击力度,并对其他关联方进行教育指导,切实减少地下保单购买与销售。
(六)加强与港澳地区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地下保单
早在2003年,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四地的保 险监管部门就召开联席会议。会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书面承诺对非法推销境外保单的香港业务员进行 有效处理。从这几年的情况看,联席会议的确对打击 地下保单起到积极作用,但力度依然有限。因此,充分发挥境外保险监管机构的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两岸三地保险监管当局应不断拓宽合作的领域,可以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和合作备忘录、构建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形成境内境外多方携手、上下联动共同打击地下保单,使地下保单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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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valent Reasons and the Harms of Underground Policies and the Government Countermeasures
Chen Fei (Yiwu Industrial &Commercial College,Yiwu Zhejiang, 322000)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the underground policies has brought the enormous negative influence to the normal and order development of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They not only make the policy holders face with various risks, but also cause the high quality insurance resources to drain, and encourage the finance illegal criminality, and damage the image of inland insurance companies. We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s the problems from the source, such as enlarging the propaganda, enhancing the competitive ability, opening up the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channel, relaxing the limit to foreign currency insurance, consummating 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Hong Kong and Macao area’s insuranc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nd so on.
[Keywords] underground policy; insurance; money laundering; foreign currency insurance; supervision
工作地址:义乌工商学院 浙江义乌
邮编:3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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