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
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
在计算所得税时,由于计算方式不同,即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我们称之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限于本会计期间,以
后各期间也可能产生,而且发生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
“永久性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及据此计提“三费”之间的差异;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
(3)企业发生的利息收支与可以抵扣利息收支之间的差异;
(4)企业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可以抵扣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
(5)企业实际发生的罚没支出与允许扣除数额之间的差异;
(6)企业实际捐赠数额与可以抵扣捐赠之间的差异。
对“永久性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做纳税项目调整,直接增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账务处理时
,应分清两 种情况。第一,凡属于符合会计原则,而与税法有分歧的、无需账务调整。例如:企
业已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招待费,平时巳经通过“管理费用”账户,冲减了当期利润,在计
算所得税时,只需将多列支的招待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不需要将多列支
招待费,从“管理费用”账户中剔除。第二,既违反会计原则,又违反税法规定,则既应该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又要调整企业账户记录。如,企业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又
要调整相应账户。
举例:红光厂1999年全年销售收人8000万元,利润总额810万元,已缴所得税200万元。其他资料如
下:
1.全年实际发放工资400万元,并据此计提“三费”70万元,经审核计税工资300万元;
2.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l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标准4 ‰ (税法允许计提标准为3‰)
,“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5.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2万元,巳列人当年“投资收益”账户;
5.向有关贷款单位支付贷款利息40万元,利率为8%,列人财务费用,经查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为7%;
6.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税收滞纳金3万元,对希望工程捐款50万元。企业当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
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当年应补缴所得税,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差异及“三费”之间差异,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0-300)+(70-300×l7.5%)= 117.5(万元);
2.全年实际列支招待费与应列支招待费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1500×5‰+3500×3‰ +3000×2‰)=40-24=16万元);
3.年末实际保留坏账准备与应保留坏账准备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5-1000×3‰ =5.5-3=2.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人2万元,免征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实际列支利息支出与允许列支利息支出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40÷8%×7%)=5(万元);
6.企业支付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但对外捐赠,则应该按程序计算:
(1)企业列支对外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810+117.5+16+2.5―2+5+3+50=l002(万元);
(2)许扣除对外捐赠款额1002×3%=30.06 (万元);
(3)实际捐赠数额与允许捐赠数额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30.06=19.9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10+117.5+16+2.5-2+5+3+19.94=971.94(万元);
或 l002-30.06=971.94(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71.94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971.94×33%=320.74(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320.74-200=120.74(万元);
上述各纳税调整项目中,只有坏账准备金需要账务调整,其他各项不用调账。
借:坏账准备 15000
贷:管理费用 15000
借:管理费用 15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
此项调账时,应注意的问题是,尽管坏账准备金影响纳税的金额是2.5万元,但调账时,只能调整
1.5万元,因为企业按4‰ 保留坏账准备金账户余额是符合会计原则的。对应补缴所得税120.74
万元,应作:
借:所得税 12074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1207400
应缴所得税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1207400
贷:银行存款 1207400。
在计算所得税时,由于计算方式不同,即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我们称之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限于本会计期间,以
后各期间也可能产生,而且发生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
“永久性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及据此计提“三费”之间的差异;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
(3)企业发生的利息收支与可以抵扣利息收支之间的差异;
(4)企业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可以抵扣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
(5)企业实际发生的罚没支出与允许扣除数额之间的差异;
(6)企业实际捐赠数额与可以抵扣捐赠之间的差异。
对“永久性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做纳税项目调整,直接增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账务处理时
,应分清两 种情况。第一,凡属于符合会计原则,而与税法有分歧的、无需账务调整。例如:企
业已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招待费,平时巳经通过“管理费用”账户,冲减了当期利润,在计
算所得税时,只需将多列支的招待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不需要将多列支
招待费,从“管理费用”账户中剔除。第二,既违反会计原则,又违反税法规定,则既应该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又要调整企业账户记录。如,企业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又
要调整相应账户。
举例:红光厂1999年全年销售收人8000万元,利润总额810万元,已缴所得税200万元。其他资料如
下:
1.全年实际发放工资400万元,并据此计提“三费”70万元,经审核计税工资300万元;
2.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l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标准4 ‰ (税法允许计提标准为3‰)
,“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5.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2万元,巳列人当年“投资收益”账户;
5.向有关贷款单位支付贷款利息40万元,利率为8%,列人财务费用,经查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为7%;
6.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税收滞纳金3万元,对希望工程捐款50万元。企业当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
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当年应补缴所得税,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差异及“三费”之间差异,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0-300)+(70-300×l7.5%)= 117.5(万元);
2.全年实际列支招待费与应列支招待费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1500×5‰+3500×3‰ +3000×2‰)=40-24=16万元);
3.年末实际保留坏账准备与应保留坏账准备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5-1000×3‰ =5.5-3=2.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人2万元,免征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实际列支利息支出与允许列支利息支出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40÷8%×7%)=5(万元);
6.企业支付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但对外捐赠,则应该按程序计算:
(1)企业列支对外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810+117.5+16+2.5―2+5+3+50=l002(万元);
(2)许扣除对外捐赠款额1002×3%=30.06 (万元);
(3)实际捐赠数额与允许捐赠数额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30.06=19.9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10+117.5+16+2.5-2+5+3+19.94=971.94(万元);
或 l002-30.06=971.94(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71.94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971.94×33%=320.74(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320.74-200=120.74(万元);
上述各纳税调整项目中,只有坏账准备金需要账务调整,其他各项不用调账。
借:坏账准备 15000
贷:管理费用 15000
借:管理费用 15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
此项调账时,应注意的问题是,尽管坏账准备金影响纳税的金额是2.5万元,但调账时,只能调整
1.5万元,因为企业按4‰ 保留坏账准备金账户余额是符合会计原则的。对应补缴所得税120.74
万元,应作:
借:所得税 12074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1207400
应缴所得税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1207400
贷:银行存款 120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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