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将有章可循
知情人士透露,管理层正在酝酿制定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预计将选择适当时机公布。此规定的正式颁布将拓宽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范围,也让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资产有了合法的泄出渠道,“我们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名正言顺地买基金了”,一位业内高管感叹说。
法规空白亟待填补
业内人士介绍说,事实上,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能不能投资基金这一问题,没有详细明文规定不能投资,也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投资,从证券法和基金法的各自规定表述来看,法规只是限制了证券、基金等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股票交易,而对基金投资没有公开详细规定,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投资基金,各家基金公司采取措施不一。有的基金公司在内部发布公告严格限制员工买卖基金。如有家合资基金公司在内部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基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
而有的公司并没有明文限制员工投资基金,但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监控并备案。不过,对于这一法规空白领域,多数基金公司都颇为谨慎,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理财范围和权利。
放宽限制是大势所趋
业内人士表示,防范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国际上也是基金业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不过,在国际上更多的是采用申报制度,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都可以买卖股票,只要在事前进行申报备案,由基金公司稽核部门在对该笔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之后,再予以放行。
在我国目前投资渠道有限,而股票市场又面临黄金发展机遇的背景下,不允许该从业人员涉足基金、股票投资领域,其实际作用能有多大也值得思考。
对有些从业人员来讲,既然不能投资基金,那买基金要偷偷摸摸,买股票也是偷偷摸摸,还不如干脆就直接买股票好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部分从业人员铤而走险。
此外,如果放开从业人员买卖基金限制,也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持有信心。在境外对冲基金要想赢得潜在投资者初步信任,基金合伙人是否投资了该基金,甚至其主要资产是否都投入该基金中是一条重要因素。
当然,在放宽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范围的同时,需要加强落实有关配套监管措施,让该规定不但能成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员的福音,也可以对基金市场发展做出贡献。
基金从业人员今后将不再只能给客户推介基金产品,自己也可以合法地购买。
(中国证券报 徐国杰 2007-5-29)
法规空白亟待填补
业内人士介绍说,事实上,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能不能投资基金这一问题,没有详细明文规定不能投资,也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投资,从证券法和基金法的各自规定表述来看,法规只是限制了证券、基金等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股票交易,而对基金投资没有公开详细规定,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投资基金,各家基金公司采取措施不一。有的基金公司在内部发布公告严格限制员工买卖基金。如有家合资基金公司在内部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基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
而有的公司并没有明文限制员工投资基金,但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监控并备案。不过,对于这一法规空白领域,多数基金公司都颇为谨慎,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理财范围和权利。
放宽限制是大势所趋
业内人士表示,防范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国际上也是基金业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不过,在国际上更多的是采用申报制度,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都可以买卖股票,只要在事前进行申报备案,由基金公司稽核部门在对该笔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之后,再予以放行。
在我国目前投资渠道有限,而股票市场又面临黄金发展机遇的背景下,不允许该从业人员涉足基金、股票投资领域,其实际作用能有多大也值得思考。
对有些从业人员来讲,既然不能投资基金,那买基金要偷偷摸摸,买股票也是偷偷摸摸,还不如干脆就直接买股票好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部分从业人员铤而走险。
此外,如果放开从业人员买卖基金限制,也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持有信心。在境外对冲基金要想赢得潜在投资者初步信任,基金合伙人是否投资了该基金,甚至其主要资产是否都投入该基金中是一条重要因素。
当然,在放宽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范围的同时,需要加强落实有关配套监管措施,让该规定不但能成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员的福音,也可以对基金市场发展做出贡献。
基金从业人员今后将不再只能给客户推介基金产品,自己也可以合法地购买。
(中国证券报 徐国杰 2007-5-29)
(zh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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