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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部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与年税额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首先按照规定标准先确定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再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计算税额。基本规定一览表:

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与标准(重点内容)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二、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税法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规范。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核心】单位炒了个人的“鱿鱼”所支付的补偿金,在扣除一定的免税额度后,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关系的未到期解除,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到期终止。

【具体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政策核心】提前退休属于特殊情形下的正式退休,退休工资法定免税,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范畴,需要将一次性收入折算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年度平均所得水平,减去年度费用扣除标准、查找税率计税。

【具体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提示】该项计算不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即按照统一标准取得的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与其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五)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六)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针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正式员工职务科技成果的股权、出资比例的奖励暂不征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和要求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针对非上市非新三板企业技术人员的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可分期递延纳税——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三、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综合所得的收入额,需要在支付时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税款。注意计算依据与预扣率的使用。

1.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

【核心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时适用综合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年税率表计算税额预扣预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预扣率预扣预缴税款

【核心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支付单单位支付时预扣预缴税款,但扣税时的收入额不同于规定的收入额,预扣率也不同于规定的税率。

【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3)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部分: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非居民个人不使用综合征收方式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的综合所得项目不能体现其整体负担能力,也难以采用汇算清缴的方式来汇总计算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1.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三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部分: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有次序规定。

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

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税(财产转租情况下才有)+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四)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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