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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

【考点1】破产原因(★★★)(P308)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5.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2018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新增)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2】破产申请(★★)(P311)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没有物权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没有意义。(2016年案例分析题)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年案例分析题)

3.破产申请的撤回

(1)破产申请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申请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新增)

4.破产申请书(2019年案例分析题)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P313)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题)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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